盐城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4-1行政处罚公示
2017-05-17

被处罚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备注
1    陈兆英 未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进行生猪养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猪养殖活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进行生猪养殖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 盐城日月星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运营餐饮、住宿服务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运营餐饮、住宿服务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运营餐饮、住宿服务项目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3 盐城市佳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油漆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运行油漆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油漆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4 盐城市泽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宿服务项目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运营住宿服务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住宿服务项目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营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