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备注 |
1 |
陈兆英 |
未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进行生猪养殖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生猪养殖活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进行生猪养殖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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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盐城日月星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
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运营餐饮、住宿服务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运营餐饮、住宿服务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运营餐饮、住宿服务项目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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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盐城市佳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
油漆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运行油漆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油漆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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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盐城市泽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住宿服务项目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运营住宿服务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住宿服务项目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营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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