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行政处罚公示
2017-11-16
序号 被处罚人
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备注
1 滨海锦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废气;私设暗管;利用坑塘排放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十七万元。  
2 盐城市大丰星达巾被有限责任公司 巾被制造技改项目未重 新报批环评擅自建设;计人民币23万元;巾被制造技改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染料、色浆、助剂等包装桶和包装袋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流失措施,部分染料已经流失至地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二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3 盐城汇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大米加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4 江苏凯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产生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5 盐城市羚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SBS防水卷材1000万平方米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煤渣、煤灰堆放在厂区东侧,未采取密闭、防扬尘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