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盐环办〔2017〕23号关于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7-02-24 11:54:46
内容提要:各县(市、区)环保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城南新区环保分局: 为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保违法违规


盐环办〔2017〕23号关于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城南新区环保分局:
    为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14号)要求,扎实开展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回头看”,建立已完成清理项目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2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决策部署,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检查地方环保部门履行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情况,建立和完善已完成清理项目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地环保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26号)、《盐城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方案的通知》(盐市环委〔2016〕8号)等相关规定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
(一)资料检查。一是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做好本地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台账整理工作,对已完成清理的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管理。其中,完善备案类项目档案至少包括自查评估报告、监测数据资料及有效性证明文件、社会公开公示证明、地方环保部门审核文件等。通过整顿规范后予以登记备案的项目还应包括整改落实情况相关资料。淘汰关闭类项目至少包括政府关闭文件、设备拆除照片等。二是技术报告的真实性。自查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反映项目的各方面情况,监测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二)现场检查。一是整顿规范类项目的整改完成情况。根据规定,整顿规范类项目经整改后应当至少满足“四个达标”(用地生态红线达标、产业政策达标、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防护距离达标)要求,才能予以登记备案。二是淘汰关闭类项目关闭情况。对照关闭文件和照片,现场核查项目关闭及设备拆除情况。三是对照完善备案类项目申报材料,核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2017年2月6日-2月20日,各地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进行自查,于2017年2月2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检查工作过程、辖区违法违规项目情况分析(如行业、规模特征等)、项目清理工作成效、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等。专项检查报告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ycshb12369c@163.com。
(二)2017年2月21日-2月25日,结合各地自查报告,我局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较多的县(市、区)。
(三)2017年3月至4月,省环保厅将结合各地报送的专项检查报告,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是国务院布置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项目清理可以彻底解决环保历史遗留问题,意义重大。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环监、环评、监测等职能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确保专项检查达到预期效果。
(二)强化考核通报。各地环保部门在专项检查期间,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对其出具的相关技术报告(自查评估报告、监测报告等)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发现技术报告明显失实或误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并抄送其资质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三)严格环境执法。各地环保部门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已申报或承诺整改完成但实际仍未整改到位的名录内项目、仍在违法建设或生产的名录外项目),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以高压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