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8-01-12 09:22:03
内容提要: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城南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盐政办


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城南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盐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6日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局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盐政办发〔2016〕6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局机关根据需要,对外聘请的、为局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局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机关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四条 局机关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局机关制定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局机关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局机关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局机关委派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
(四)协助局机关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合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局机关指派,以局机关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六)受托办理局机关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担任局机关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中级律师等以上职称;
(五)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六)年龄:30-55周岁。
第六条 聘用局机关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局机关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如遇特殊情况。局机关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局机关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九条 局法律顾问在局机关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局机关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局机关承担。
第十条 局机关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局机关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局机关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局机关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局考核办负责对局机关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根据局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主要考核的依据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义务、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将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局机关所属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有局机关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